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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簡介

一、全校文稿審核
  本校各單位處理外來單位之公文書或自創之公文書,凡須經由校長核定者,依行政或學術單位之層級審核後,送達秘書室,由主任秘書依據校長之公文授權範圍,先行審酌公文書之內容或當即代為用印決行。必要時,並加簽會相關單位加註意見。有關人事、課程、財務之重要公文,則簽陳校長核定之。

二、校長行程安排
   有關校長之行程,除接見來訪賓客之事項外,每日行程由秘書室依據校內外相關單位之需求,視需要報告校長核示後,登入行程表,並隨時提醒確認。機要秘書並事前與行程有關之單位或人員聯繫安排相關事宜。規劃之行程如有變動,隨時協調聯繫或調整之;必要時,應通知相關單位與媒體採訪錄影並適時發布新聞稿。

三、經費核銷及支票用印
  本校各單位有關經費之支用,應依校內規定之程序提出申請(請購),經校長 (或授權相關人員)核可後,始得依規定進行採購、議價、驗收等程序。經費之核銷,應檢附相關單據黏貼憑證,送會相關單位簽章後,送秘書室轉陳經校長(或授權主任秘書)核章後予以核銷,或由財務單位開立傳票、收據、支票等,送秘書室用印後支付。

四、校務會議幕僚工作
  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本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群、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與變更。(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技術合作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師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成。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並應於每學期召開校務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本會議由秘書室擔任幕僚作業單位。
五、行政會議幕僚工作  
六、對外公共關係發展及新聞發佈工作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工作
八、各主管指示及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業務
九、「與校長談心」安排事宜
十、其他不在上述所列之業務範圍,經董事長或校長臨時交辦者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