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紀錄
致理技術學院
9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 間:96年7 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地 點:綜合教學大樓8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主 席:尚校長世昌
會議記錄:吳宗翰
壹、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續辦)情形:(略)
貳、主席報告:
副校長、各位委員早安,在此必須先向非行政職的教師們說聲抱歉,在暑假期間勞煩各位來出席本次會議,其主因即為本校有許多法規亟需制定或修正,以符法定程序,為此,上週已召開行政會議,針對多項法案進行討論,今天的法案中絕大多數已完成行政會議之程序,希望大家多加指教,再次感謝各位抽空與會,謝謝。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參閱書面資料)。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秘書室
案由:擬制訂本校行政會議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草案如附件1,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符合法定程序,並使行政會議之召開有所依據,特制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業經96年7月26日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本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7條中「各單位提案應先經相關會議通過。」字句刪除。
提案二 提案單位:秘書室
案由:擬制訂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草案如附件2,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符合法定程序,並使校務會議之召開與行使職權有所依據,特制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業經96年7月26日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本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2條第一項各代表產生方式修正部分規定,
一、教師代表:由各所系(科)推選之。
二、職員代表:二人,由全校編制內職員推選之。
三、工友代表:一人,由全校編制內工友推選之。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務會議組織辦法,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3,提請討論。
說明:因應本校組織規程變更(教務處增設副教務長、通識中心改為教學單位及本校設立學位學程),擬增加教務會議組織成員,相關條文修訂對照表詳如附件3。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教務會議組織辦法修正為設置辦法。
提案四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如附件4,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因應本校組織層級變更暨符合實際作業需求,修正「致理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部份條文內容。
二、本案業經96年7月26日本校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4條第一項中,第五款修正為其他各項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提案五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學則,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5,提請討論。
說明:為因應本校組織層級變更,及教育部最新學籍管理規範,擬修正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依據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012593號函修正放寬身心障礙生修業年限之規定。
(二)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修訂,於相關學術單位增列「學位學程」。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87條修正為「本校各所系……,其辦法另訂之。」
二、第19條修正為「本校辦理……,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由各系(組、學程)訂之,……。」
三、第21條第二項修正為「各年制各系……,由各系(組、學程)是實際需要訂定,……。」
提案六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為因應本校組織層級變更,及教育部最新學籍管理規範,擬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依據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012593號函修正放寬身心障礙生修業年限之規定。
(二)配合專科學校法第28條修訂,修訂二專修業年限為二年。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辦法」第1條,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7,提請討論。
說明:
一、因本校組織規程日前有所修訂,故與現行條文有所不符。
二、為避免受條文之牽制,故刪除第38條字樣。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八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清寒暨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第2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內容,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8,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改本辦法名稱為「致理技術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將「清寒暨優秀」文字刪除。
(二)修正第2條組織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原副主任委員修正為審查委員,另增列主任秘書、技術合作處處長、研究所所長、進修院校校務主任、技能檢定組組長及進修部暨進修院校學務組組長擔任審查委員,修正研究合作處為研究發展處。
(三)係於第6條修正,因各類別申請辦法及要點均由承辦單位自行負責審核申請資料,故將修正為向各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四)係於第7條修正,最高決議會議由校務會議修正為行政會議通過,並增列陳校長核定後施行文字。
(五)第5條獎助項目一覽表,逐條修正,說明如下:
1.調整獎助項目一覽表,分為助學金及獎學金兩大部分。
2.依據教育部共同助學方案修正第1類項目。
3.原類別第3類急難慰助修正為第2類,並依本校急難慰助辦法調整獎勵金額。
4.原類別第9類工讀助學金修正為第3類,並依本校工讀助學金辦法修正部分文字。
5.原類別第10類各系(科)學術或專業技能性之競賽修正為第4類校內學術或專業技能性之競賽,修正部分文字及增列主辦單位。
6.原類別第6類體能技能傑出表現調整修正為第5類體育傑出表現,並依體育獎助學金頒發要點修正部分文字及金額。
7.原類別第4類優秀學生獎學金調整修正為第6類,依實施現況增列業務單位。
8.原類別第2類熱心公益修正為第7類,依實施現況增列業務單位。
9.原類別第5類修正為第8類證照優異獎,中文輸入為專案辦理及證照獎勵依致理技術學院學生專業技術證照獎勵辦法實施辦理。
10.原類別第8類整潔競賽績優獎金修正為第9類,依實施現況增列業務單位。
11.原類別第7類其他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大專或全國性競賽得獎者修正為第10類校外學術或專業技能性競賽,依「本校學生參加校外學術或專業性技能競賽實施要點」辦理(應檢附主辦單位競賽辦法)。
12.增列第11類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獎助審查要點及第12類外國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
二、本修正案業經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後,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2條中各單位請改以全名。
二、第2條增列學位學程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提案九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第三條條文,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9,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6年6月6日校內第2次自評之評鑑委員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組織章程已於96年7月12日期末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三、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9。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修正為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二、第三條應加入所、系(科)、學位學程。
提案十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0,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組織章程已於96年7月12日期末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0。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為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國內進修施行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1,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係依去(95)年10月25日訪視委員及本年6月自評委員建議,以及教育部相關規定,作下列修正:
(一)將第6條末句「回校服務切結書」修正為「在職進修合約」。
(二)將第7條第2項第1款末句「且不得擔任導師」之文字刪除。另增訂進修博士學位前3年及進修碩士學位前2年,每週得減授鐘點2小時,以利進修教師儘早完成學位。
(三)將第10條首句「簽訂切結書」修正為「簽訂在職進修合約」。另將進修學成未返校服務與返校服務年限不足之罰則加以區分,使較為公平合理。
二、本案業經本(7)月24日本校教評會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7條第一項第(二)點修正為「惟前三年,每週至少排課三整天……。」
二、第7條第一項第(三)點修正為「第四年起之進修……。」
提案十二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國外進修施行辦法第9條,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2,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為:
(一)將第6條末句「回校服務切結書」修正為「在職進修合約」。
(二)將第9條首句「簽訂切結書」修正為「簽訂在職進修合約」。另將教師進修學成未返校服務及返校服務年限不足之罰則,比照本校教師國內進修辦法第10條之規定作修正,使此2項法規之罰則一致。
二、本案業經本(7)月24日本校教評會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三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聘約第6點,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3,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部分,係將第6點末句「每週最多以4小時為限」,修正為「每週不得逾4小時,且最多以2個半天為限」。以避免教師因分多次至校外兼課而耗費過多時間。
二、本案業經本(7)月24日本校教評會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四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性騷擾防治要點,謹附本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4,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要點係由本校於本(96)年4月12日95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制定,並於6月15日函送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備查,惟該府建議作部分修正。
二、本案之修正重點,係依台北縣政府本(7)月12日北府社區字第0960412249號函,作下列修正:
(一)於修正條文第3點,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增訂該法所稱職場性騷擾之定義。
(二)於修正條文第4點,增訂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之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於修正條文第8點,增訂本要點以人事室為收件單位。
(四)於修正條文第10點,將末句「向臺北縣政府提出再申訴」修正為「向臺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五)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11點第1及第3項,增加再申訴之文字。另現行條文末項規定,以「電話申訴」部分,因與第1項之「言詞提出申訴」相同,故予刪除。
(六)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於現行條文第12點第1項增列「再申訴書」。
(七)依性騷擾防治第15條規定:「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因現行條文第21點非學校之職權,故予刪除。
(八)依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申請調解時,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因現行條文第23點非學校之職權,故予刪除。
三、本案業經本(7)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校務會議討論,再送台北縣政府備查。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二十四點中陳請校長核定之陳請二字刪除。
提案十五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5,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本校組織規程及因應作業需求,修正相關條文。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六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6,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本校業務調整,修正相關條文。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5條中陳請校長核定之陳請二字刪除。
提案十七 提案單位:技術合作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謹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7,提請討論。
說明:
一、原承辦單位研發合作處改為技術合作處。
二、將現行條文各點修正為各條,使合乎體例。
三、配合實際作業,部分內容修正及刪除,另刪除第7、9 條條文。
四、配合評鑑準備規劃建議增列第8條。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10條中陳校長核定之陳字刪除。
提案十八 提案單位:技術合作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工讀生實施辦法,謹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8,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實際需求,作部分內容修正。
二、勞委會於96.7.1公布最低時薪為95元,因此修正最低時薪金額。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境清寒者。(村里長或導師證明)。第三款修正為操行、學業總平均70分以上(原住民、僑生、外國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不在此限)。另錄取優先標準修正為「以符合第一、第二項者優先錄取。」
二、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由各工讀需求單位依前條遴選標準自行辦理遴選事宜。經工讀需求單位遴選錄取後,各工讀需求單位將該單位之工讀生……。」第二款中「工讀生資格取消」字句刪除。
三、第7條第四款刪除。第二、三款合併,另成一條為「工讀生之工作考評」。
提案十九 提案單位:技術合作處
案由:擬訂定本校校務發展基金捐募與運用管理辦法,謹附本辦法草案如附件19,提請討論。
說明:為積極推動校務基金籌募工作,以廣徵財源,支持校務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基金捐募與運用管理辦法修正為「校務發展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二、第8、13、18條中之校務基金募款委員及募款委員會等詞句均修正為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第12條有關感謝方式,可配合捐款人之建議,並經學校同意之方式為之。
四、第20條修正為「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二十 提案單位:技術合作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校外實習輔導實施辦法,謹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0,提請討論。
說明:
一、增加所、所長、學位學程中心主任。
二、條序變更。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2、3、4、5、6、10、14條所規定之各所系等字句,均修正為各所、系(科)、學位學程。
伍、臨時動議:(無)
陸、主席指(裁)示:
一、請學務處彙整各單位需教師代表出席之會議,並就其比例、產生方式、人數等具體化作法以書面資料呈現,供各單位作為參考之依據。
二、評鑑&A彙整工作是相當重要的,對於學校接受評鑑助益甚大,學校常常有些良法美意無法讓師生知悉,這是非常可惜的,希望大家都能多加支持並協助評鑑Q&A的彙整。
三、各單位之人員需注意電話禮貌,第一線的行政工作非常繁重,但須抱持「立場堅定、口氣和緩」的態度,以完成該有的行政程序並不失禮節。
柒、散會(中午11時40分)
9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 間:96年7 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地 點:綜合教學大樓8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主 席:尚校長世昌
會議記錄:吳宗翰
壹、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續辦)情形:(略)
貳、主席報告:
副校長、各位委員早安,在此必須先向非行政職的教師們說聲抱歉,在暑假期間勞煩各位來出席本次會議,其主因即為本校有許多法規亟需制定或修正,以符法定程序,為此,上週已召開行政會議,針對多項法案進行討論,今天的法案中絕大多數已完成行政會議之程序,希望大家多加指教,再次感謝各位抽空與會,謝謝。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參閱書面資料)。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秘書室
案由:擬制訂本校行政會議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草案如附件1,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符合法定程序,並使行政會議之召開有所依據,特制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業經96年7月26日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本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7條中「各單位提案應先經相關會議通過。」字句刪除。
提案二 提案單位:秘書室
案由:擬制訂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草案如附件2,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符合法定程序,並使校務會議之召開與行使職權有所依據,特制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業經96年7月26日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本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2條第一項各代表產生方式修正部分規定,
一、教師代表:由各所系(科)推選之。
二、職員代表:二人,由全校編制內職員推選之。
三、工友代表:一人,由全校編制內工友推選之。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務會議組織辦法,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3,提請討論。
說明:因應本校組織規程變更(教務處增設副教務長、通識中心改為教學單位及本校設立學位學程),擬增加教務會議組織成員,相關條文修訂對照表詳如附件3。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教務會議組織辦法修正為設置辦法。
提案四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如附件4,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因應本校組織層級變更暨符合實際作業需求,修正「致理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部份條文內容。
二、本案業經96年7月26日本校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4條第一項中,第五款修正為其他各項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提案五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學則,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5,提請討論。
說明:為因應本校組織層級變更,及教育部最新學籍管理規範,擬修正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依據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012593號函修正放寬身心障礙生修業年限之規定。
(二)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修訂,於相關學術單位增列「學位學程」。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87條修正為「本校各所系……,其辦法另訂之。」
二、第19條修正為「本校辦理……,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由各系(組、學程)訂之,……。」
三、第21條第二項修正為「各年制各系……,由各系(組、學程)是實際需要訂定,……。」
提案六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為因應本校組織層級變更,及教育部最新學籍管理規範,擬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依據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012593號函修正放寬身心障礙生修業年限之規定。
(二)配合專科學校法第28條修訂,修訂二專修業年限為二年。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辦法」第1條,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7,提請討論。
說明:
一、因本校組織規程日前有所修訂,故與現行條文有所不符。
二、為避免受條文之牽制,故刪除第38條字樣。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八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清寒暨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第2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內容,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8,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改本辦法名稱為「致理技術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將「清寒暨優秀」文字刪除。
(二)修正第2條組織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原副主任委員修正為審查委員,另增列主任秘書、技術合作處處長、研究所所長、進修院校校務主任、技能檢定組組長及進修部暨進修院校學務組組長擔任審查委員,修正研究合作處為研究發展處。
(三)係於第6條修正,因各類別申請辦法及要點均由承辦單位自行負責審核申請資料,故將修正為向各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四)係於第7條修正,最高決議會議由校務會議修正為行政會議通過,並增列陳校長核定後施行文字。
(五)第5條獎助項目一覽表,逐條修正,說明如下:
1.調整獎助項目一覽表,分為助學金及獎學金兩大部分。
2.依據教育部共同助學方案修正第1類項目。
3.原類別第3類急難慰助修正為第2類,並依本校急難慰助辦法調整獎勵金額。
4.原類別第9類工讀助學金修正為第3類,並依本校工讀助學金辦法修正部分文字。
5.原類別第10類各系(科)學術或專業技能性之競賽修正為第4類校內學術或專業技能性之競賽,修正部分文字及增列主辦單位。
6.原類別第6類體能技能傑出表現調整修正為第5類體育傑出表現,並依體育獎助學金頒發要點修正部分文字及金額。
7.原類別第4類優秀學生獎學金調整修正為第6類,依實施現況增列業務單位。
8.原類別第2類熱心公益修正為第7類,依實施現況增列業務單位。
9.原類別第5類修正為第8類證照優異獎,中文輸入為專案辦理及證照獎勵依致理技術學院學生專業技術證照獎勵辦法實施辦理。
10.原類別第8類整潔競賽績優獎金修正為第9類,依實施現況增列業務單位。
11.原類別第7類其他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大專或全國性競賽得獎者修正為第10類校外學術或專業技能性競賽,依「本校學生參加校外學術或專業性技能競賽實施要點」辦理(應檢附主辦單位競賽辦法)。
12.增列第11類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獎助審查要點及第12類外國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
二、本修正案業經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後,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2條中各單位請改以全名。
二、第2條增列學位學程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提案九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第三條條文,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9,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6年6月6日校內第2次自評之評鑑委員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組織章程已於96年7月12日期末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三、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9。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修正為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二、第三條應加入所、系(科)、學位學程。
提案十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0,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組織章程已於96年7月12日期末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0。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為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國內進修施行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1,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係依去(95)年10月25日訪視委員及本年6月自評委員建議,以及教育部相關規定,作下列修正:
(一)將第6條末句「回校服務切結書」修正為「在職進修合約」。
(二)將第7條第2項第1款末句「且不得擔任導師」之文字刪除。另增訂進修博士學位前3年及進修碩士學位前2年,每週得減授鐘點2小時,以利進修教師儘早完成學位。
(三)將第10條首句「簽訂切結書」修正為「簽訂在職進修合約」。另將進修學成未返校服務與返校服務年限不足之罰則加以區分,使較為公平合理。
二、本案業經本(7)月24日本校教評會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7條第一項第(二)點修正為「惟前三年,每週至少排課三整天……。」
二、第7條第一項第(三)點修正為「第四年起之進修……。」
提案十二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國外進修施行辦法第9條,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2,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為:
(一)將第6條末句「回校服務切結書」修正為「在職進修合約」。
(二)將第9條首句「簽訂切結書」修正為「簽訂在職進修合約」。另將教師進修學成未返校服務及返校服務年限不足之罰則,比照本校教師國內進修辦法第10條之規定作修正,使此2項法規之罰則一致。
二、本案業經本(7)月24日本校教評會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三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聘約第6點,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3,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部分,係將第6點末句「每週最多以4小時為限」,修正為「每週不得逾4小時,且最多以2個半天為限」。以避免教師因分多次至校外兼課而耗費過多時間。
二、本案業經本(7)月24日本校教評會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四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性騷擾防治要點,謹附本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4,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要點係由本校於本(96)年4月12日95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制定,並於6月15日函送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備查,惟該府建議作部分修正。
二、本案之修正重點,係依台北縣政府本(7)月12日北府社區字第0960412249號函,作下列修正:
(一)於修正條文第3點,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增訂該法所稱職場性騷擾之定義。
(二)於修正條文第4點,增訂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之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於修正條文第8點,增訂本要點以人事室為收件單位。
(四)於修正條文第10點,將末句「向臺北縣政府提出再申訴」修正為「向臺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五)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11點第1及第3項,增加再申訴之文字。另現行條文末項規定,以「電話申訴」部分,因與第1項之「言詞提出申訴」相同,故予刪除。
(六)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於現行條文第12點第1項增列「再申訴書」。
(七)依性騷擾防治第15條規定:「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因現行條文第21點非學校之職權,故予刪除。
(八)依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申請調解時,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因現行條文第23點非學校之職權,故予刪除。
三、本案業經本(7)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謹按規定再提校務會議討論,再送台北縣政府備查。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二十四點中陳請校長核定之陳請二字刪除。
提案十五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5,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本校組織規程及因應作業需求,修正相關條文。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六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6,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本校業務調整,修正相關條文。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5條中陳請校長核定之陳請二字刪除。
提案十七 提案單位:技術合作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謹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7,提請討論。
說明:
一、原承辦單位研發合作處改為技術合作處。
二、將現行條文各點修正為各條,使合乎體例。
三、配合實際作業,部分內容修正及刪除,另刪除第7、9 條條文。
四、配合評鑑準備規劃建議增列第8條。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10條中陳校長核定之陳字刪除。
提案十八 提案單位:技術合作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工讀生實施辦法,謹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8,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實際需求,作部分內容修正。
二、勞委會於96.7.1公布最低時薪為95元,因此修正最低時薪金額。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境清寒者。(村里長或導師證明)。第三款修正為操行、學業總平均70分以上(原住民、僑生、外國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不在此限)。另錄取優先標準修正為「以符合第一、第二項者優先錄取。」
二、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由各工讀需求單位依前條遴選標準自行辦理遴選事宜。經工讀需求單位遴選錄取後,各工讀需求單位將該單位之工讀生……。」第二款中「工讀生資格取消」字句刪除。
三、第7條第四款刪除。第二、三款合併,另成一條為「工讀生之工作考評」。
提案十九 提案單位:技術合作處
案由:擬訂定本校校務發展基金捐募與運用管理辦法,謹附本辦法草案如附件19,提請討論。
說明:為積極推動校務基金籌募工作,以廣徵財源,支持校務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基金捐募與運用管理辦法修正為「校務發展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二、第8、13、18條中之校務基金募款委員及募款委員會等詞句均修正為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第12條有關感謝方式,可配合捐款人之建議,並經學校同意之方式為之。
四、第20條修正為「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二十 提案單位:技術合作處
案由:擬修正本校校外實習輔導實施辦法,謹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0,提請討論。
說明:
一、增加所、所長、學位學程中心主任。
二、條序變更。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2、3、4、5、6、10、14條所規定之各所系等字句,均修正為各所、系(科)、學位學程。
伍、臨時動議:(無)
陸、主席指(裁)示:
一、請學務處彙整各單位需教師代表出席之會議,並就其比例、產生方式、人數等具體化作法以書面資料呈現,供各單位作為參考之依據。
二、評鑑&A彙整工作是相當重要的,對於學校接受評鑑助益甚大,學校常常有些良法美意無法讓師生知悉,這是非常可惜的,希望大家都能多加支持並協助評鑑Q&A的彙整。
三、各單位之人員需注意電話禮貌,第一線的行政工作非常繁重,但須抱持「立場堅定、口氣和緩」的態度,以完成該有的行政程序並不失禮節。
柒、散會(中午11時40分)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