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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致理技術學院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  間:93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地  點: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主  席:朱校長自力

 

會議記錄:謝金賢、吳宗翰

 

壹、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續辦)情形:(略)

 

貳、主席報告:

 

各位主管同仁及校務會議委員午安,今天是本人第一次主持校務會議,如過程中有不甚理想之處還請包涵,若有單位對剛剛宣讀之決議案執行情形有需垂詢之處,可提出來討論,沒有的話就進行下一議程。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參閱書面資料)。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次修正,主要由於學務處擬以少校教官林正道兼任生輔組組長,經報部後,奉教育部本年八月廿六日以台軍字第○九三○一○九九七三號函復告,應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補列「組長」之兼任資格,始合規定。另學務處於九月六日召開重編「學生手冊」審查會議時,亦有若干出席人針對本校組織規程提出改進建議,擬予一併納入修正。

 

二、        本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之「學院部」改為「大學部」。

 

(二)於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款附設專科部所列各科之中,補列資訊管理科。

 

(三)於現行條文第五條增訂第一項,規定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及校務會議之決議。

 

(四)於現行條文第廿三條增訂末項,規定本校因特殊教學需要,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五)於現行條文第廿六條增訂系主任以外,其他一級主管及二級主管之任用資格。

 

(六)於現行條文第廿八、三十、卅二條,將總教官修正為軍訓室主任。

 

(七)將現行條文第卅八條至四十二條所列各種委員會,改為集中規定於第卅八條,以簡化條文。並將去年(九十二)教育部評鑑時建議設置之課程規劃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以及本年七月二日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設置之校務發展委員會,暨本校原已設置之人事評審委員會、學術合作評審委員會、衛生委員會、獎補助款專責小組等,一併納入其中。

 

(八)增訂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規定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

 

(九)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所規定之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依教育部93年7月22日台訓(三)字第0930087101B號函,予以廢止。

 

三、        本案業經提93年10月7日本(93)學年度第一次擴大行政會報修正通過,於本日討論通過後,將按規定報部核定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

 

 

提案二: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將本校現行「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修正為「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資格審查及升等實施要點」,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於九十一學年度依教育部頒佈「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訂定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並依該辦法聘任若干專、兼任教師。

 

二、        據教育部本(九十三)元月十四日函告,為簡化行政作業,擴大授權,賦予各校彈性自主之用人空間,該部已修正上項辦法,並囑各校須參照新辦法內容,自行擬訂法規(名稱避免用辦法、規則、規程,…等),報部核定後,作為未來進用專業技術人員之依據。

 

三、        本校部分學系為因應教學需要,需聘兼任之專業技術人員,為使此項聘任作業有所依據,謹參考他校已報部核定之法規,將本校現行「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修正為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資格審查及升等實施要點」。

 

四、        本草案已於本年七月八日提報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評會審查通過,本日謹再提校務會議討論。本日通過後,將報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案由:本校大學部學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附件三】提請審核。

 

說明:本次修正主要係針對文字欠妥處作修正,不涉實質內容變更。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                提案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案由: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附件四】提請追認。

 

說明:

 

一、        學位授予法部分條文修正於93623日,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依據該法予以修正。

 

二、        本次修正針對法規變更及文字欠妥處作修正,不涉實質內容變更,已簽文先行報部備查,嗣後再提教務會議、校務會議備查核准在案。

 

三、        經教育部93.10.11台技(四)字第0930134738號准予備查,並已於93.9.16提93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追認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                                提案單位:會計室

 

案由:九十二學年度收支決算報告,提請審查【附件五】。

 

說明:

 

一、九十二學年度收支決算業經教育部委派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並於十月二十六日經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審查。

 

二、九十二學年度經常門收入決算總金額為七七0、五0四、二一六元。

 

三、九十二學年度經常門支出決算總金額為五一一、八七七、七八九元。

 

四、九十二學年度資本門支出決算總金額為一0九、一三0、七一七元。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                提案單位:研發合作處

 

案由:擬修正「致理技術學院研發合作處設置辦法」,提請討論。

 

說明:因本校組織規程調整,「致理技術學院研發合作處設置辦法」修正草案詳如【附件六】

 

決議:修正通過,請陳聰憲主任、蔡輝龍主任及曹祥雲處長共同研擬文字上之修正。

 

 

提案七: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訂定「致理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依九十二學年度教育部評鑑本校結果,評鑑委員建議本校應訂定「致理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統籌規劃並執行本校各項招生事務。

 

決議:修正通過。

 

 

提案八: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裁撤本校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提請討論。

 

說明:請參閱下述提案之說明。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九: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致理技術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訓(三)字第○九三○○八七一○一B號函指示,請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九條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裁撤原成立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其任務移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一七六一一號令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之組織、任務、會議召集等事項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條文制定。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               提案單位:教務處課務組

 

 案由:訂定本校「學生校際選課辦法」【附件九】,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學則第三十條:「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經本校及開課學校同意後得依本校「學生校際選課辦法」辦理校際選課。本校「學生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

 

二、       目前跨校修課申請,僅暑期重補修期間施實,其係依「寒、暑期開班授課辦法」及暑修作業規範辦理,並以專簽核定後據以執行。

 

三、       現行相關選課辦法對於學生跨校修課、繳費及成績處理等相關事項均未明確規範,業務執行時而產生無法可循之困擾。

 

四、       暑修另有「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規範,不在本辦法第三條時限內辦理。

 

五、       本案已於93.09.16教務會議第二次討論通過,俟本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六、       進修部暨進修院校擬依據本辦法修訂後再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研發合作處

 

案由:擬訂正「致理技術學院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        因本校組織規程調整,「致理技術學院新育成中心設置要點」草案詳如【附件十】。

 

二、        設置要點通過後,另案簽請設立。

 

決議:修正通過。

 

 

伍、臨時動議:

 

     尚世昌總務長:為顧慮召開會議之效率,像本次提案眾多,若能在會議進行之前將提案送至各與會委員手中,才有時間先行研究,否則等到會議開始才拿到提案,各委員無法深入研究提案內容,有顯匆促。此外,行政單位所提之提案,希望先經過行政會議充分討論後,再依其性質送校務會議表決。我記得在侯秘書時期曾有一建議,提案須先簽呈校長核可後,才能送至校務會議討論,如此方能節省時間及提高效率。

 

     張建主任:可參照他校校務會議提案方式,必須先經由五至十位教職員聯署才可提案。

 

     蔡輝龍主任:依照憲法精神,本校之一級單位如同五院都有提案權,須聯署之提案乃非

 

屬一級行政單位所提之提案,因此建議遵照總務長之意見,提案先簽呈校

 

長核可,經行政會議討論後再送校務會議討論。

 

陸、主席指(裁)示:

 

  一、有關財金系沈主任所提,因為財金系及保金系學生眾多,只靠一位主任無法兼顧,其實這不只財金系和保金系有這樣的問題,其他單位也提出有人力不足的現象,這點我會再努力作處理。

 

二、感謝與會各位委員支持讓本人主持之第一次校務會議能圓滿結束,謝謝各位。

 

柒、散會(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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