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致理技術學院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 間:95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 點:綜合教學大樓8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主 席:朱校長自力
會議記錄:吳宗翰
壹、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續辦)情形:(略)
貳、主席報告:
三長、各位主任、各位校務代表,大家午安,今天是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新年伊始,在此先恭祝大家新年快樂。本次會議共有9個提案,請各位委員集思廣益,提供高見。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參閱書面資料)。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制定本校講座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草案如【附件1】,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新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5條規定辦理。
二、本草案係根據本校相關會議提示原則,參考10餘所大學及技職校院現有之講座設置辦法草擬完成。
三、本案業經提94年12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第7條「講座之待遇,每月支給新台幣2萬至20萬元。……」
提案二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現行條文第5條規定專任教師每年一聘,修正為初聘1年,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2年,以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二)依教育部94年9月5日台學審字第0940118772號函規定及本校本(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評會決議,於現行條文第6條增訂第2項,規定有關兼任教師之送審條件及送審費用負擔方式。
(三)將現行條文第8條規定各級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由9、10、11、12小時,降為8、9、10、11小時,俾與多數技職校院之作法一致。
二、本案業經提94年12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3】,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現行條文第2條增訂第2項,規定有關兼任教師以著作申請升等應具備之條件,以因應實際需要。
(二)於現行條文第6條增訂第2、3項教示規定,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及教育部中央申評會之規定。
(三)增訂修正條文第12條,明確規定教師在本校申請升等後離職者之處理方式,以避免爭議。
二、本案業經提94年12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人事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謹附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4】,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為:
(一)配合本校專任職員研習進修獎助辦法修正案,於本辦法第1條,將職工之「進修評審」列為人事評審委員會之職掌之一。另於第3條將職工之「進修」列為應經人事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二)將現行條文第2條規定之委員,由13人修正為14人,刪除副學務長、研發合作處長修正為研究發展處長,並增列技術合作處長及圖書資訊中心主任。
二、本案業經提94年12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謹附本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5】,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1點有關本校申評會設置所依據之組織規程條文,由29條修正為41條。
(二)參照教育部94年8月19日發布新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內容,逐條修正本要點各相關條文之文字,使合於規定。
二、本案業經提94年12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制定本校學群運作暫行辦法,謹附本辦法草案如【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為整合相關學系資源,開發學群特色,已由教務處於94年10月4日簽奉校長核定,由林主任國榮、何主任子祿、曹處長祥雲,分別擔任商管學群、人文與生活應用學群、資管學群之召集人。
二、為使學群運作合法化,謹參考他校作法,擬訂本校學群運作暫行辦法草案。本案業經提94年12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謹按規定再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1.第2條修正為「本校設商業與管理、人文與生活應用、資訊管理等3學群。……」
2.第3條中之「各學系」字句均修正為「各學系科」。
提案七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及第30條,謹附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如【附件7】,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94年12月27日台高(一)字第0940182779號函及94年12月30日台高(一)字第094018203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現行條文第28條有關系(科)及通識中心主任須由教授兼任之規定,放寬為由副教授以上兼任,使合於大學法第13條之規定。
(二)將現行條文第30條規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由現行2人修正為6人,使合於新修正大學法第33條之規定。
決議:修正通過。
1.第28條有關各系(科)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產生之部分,依據大學法之規範,修正為「各系(科)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2.第30條有關學生代表人數之規定,修正為「不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之十分之一。」
伍、臨時動議:無。
陸、主席指(裁)示:
一、教務處、軍訓室及資訊網路技術系等單位提出之設備方面的需求,請相關單位就需求加以整合,俟95學年度再行提出預算。
二、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系所提課桌椅短缺問題,請總務處協助處理。
三、有關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系及財務金融系所提師資問題,將於94學年度第2學期及95學年度繼續增聘事宜,師資問題屆時應可獲得舒緩。
四、應用英語系及保險金融管理系所提增加行政助理問題,學校將視整體需求加以考量,各系均有專職助理之安排。
柒、散會(下午4時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