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Logo

9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致理技術學院

 

9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  間:94年11月3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地  點: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主  席:朱校長自力

 

會議記錄:吳宗翰

 

壹、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續辦)情形:(略)

 

貳、主席報告:

 

三長、各位主任、各位校務代表,大家午安,今天是9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校務會議是本校校務施政方針大計最高的決策機構,再次要特別感謝各位代表熱烈出席,參與討論、決議,提供卓見,謝謝。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參閱書面資料)。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三款規定【附件1】,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4.08.10台高通字第0940100985號函建請各校於學則或相關規定中,訂定學生參與校外考試舞弊之懲處原則。

 

二、經協調教務處註冊組及進修部、進修院校,擬修訂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三款條文,以警惕學生參與校內、外考試時勿有舞弊行為。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提案單位:研發合作處

 

案由:本校擬於96學年度申請設立「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班」,請討論。

 

說明:本校計畫於本學期提出96學年度設立碩士班計畫,計畫籌備小組召集人由推廣中心黃主任廷合擔任,規劃構想已於9月29日召開協調會研議,初步已就設所方向、所名、師資延聘原則、招生方式等項目達成共識,研究所名稱定為「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                  提案單位:研發合作處

 

案由:擬請追認「95學年度增調所系科班作業招生名額分配表」,提請討論。

 

說明:

 

一、配合教育部規定時間(94年10月14日前),協調會已於94年10月6日召開完畢,會議紀錄如【附件2】。

 

    二、依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填報「95學年度增調所系科班作業招生名額分配表」(94年10月14日已報部完成),如【附件3】。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                  提案單位:推廣教育中心

 

案由: 擬訂定「致理技術學院推廣教育中心設置辦法」(草案),如【附件4】,提請討論。

 

說明: 本辦法業經本校94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第十條修正為「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提案五:                  提案單位:會計室

 

案由:93學年度收支決算【附件5】已編製完成,業經信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並於十月二十六日經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審查。

 

說明:

 

一、93學年度經常門收入決算總金額為801,917,334元。

 

二、93學年度經常門支出決算總金額為552,150,881元。

 

三、93學年度資本門支出決算總金額為345,590,516元。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國內進修施行辦法,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6】,敬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現行條文第3條增訂申請進修案件,應確實符合本校校務發展所需,否則各級教評會審查時應不予同意,校長亦不予核准。

 

(二)依教育部評鑑意見,於現行條文第7條增訂博士班進修之前3年及碩士班進修期間不得有超鐘點情形。

 

(三)將現行條文第12條依教育部訪視建議,作下列修正:

 

1.將現行條文規定獎助金額得依教育部獎助金額而作調整之規定刪除,另增訂第13條,規定年度進修經費不足時之處理方式。

 

2.將進修補助額度酌予提高為現行規定之2倍,但相對增加限制,規定進修博士最多以補助4年為限,進修碩士學位最多以補助2年為限,以激勵進修教師儘早完成學位。

 

3.將現行條文規定以進修學分數作為補助標準,修正為按實際繳交學分費或學雜費之金額作補助標準。

 

(四)依94年10月6日校教評會決議,增訂第13條,規定如年度進修經費不足,得由校教評會就各申請案加以排序,依序獎助,至額滿為止。

 

二、本案業經提本(94)年10月6日本(94)學年度第2次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於本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將再報請董事會同意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請人事室將第12條獎助金額依據之部分詳加說明,修正後上陳校長核定。

 

 

提案七: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教師國外進修施行辦法,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7】,敬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現行條文第3條增訂申請國外進修案件,應確實符合本校校務發展所需,否則各級教評會審查時應不予同意,校長亦不予核准。

 

(二)將現行條文第11條,有關校教評會對申請進修案之審查項目及評比方式,改依他校之體例,重作較週延及可行之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三)將現行條文第13條依教育部訪視建議,作下列修正:

 

1.將現行條文規定獎助金額得依教育部獎助金額而作調整之規定刪除,另增訂第14條,規定年度進修經費不足時之處理方式。

 

2.將第1款進修補助額度酌予提高為現行規定之2倍至3倍,但相對增加限制,規定進修博士最多以補助4年為限,進修碩士學位最多以補助2年為限,以激勵進修教師儘早完成學位。

 

3.將現行條文第3款規定申請獎助應附「相關資料」,修正為應檢附繳交學分費或學雜費收據及在學証明,使更明確。

 

(四)依94年10月6日校教評會決議,增訂第14條,規定如年度進修經費不足,得由校教評會就各申請案加以排序,依序獎助,至額滿為止。

 

二、本案業經提本(94)年10月6日本(94)學年度第2次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於本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將再報請董事會同意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請人事室將第13條獎助金額依據部分加以說明,修正後上陳校長核定。

 

 

提案八: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資格審定及升等實施要點第17條,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8】,敬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於去(93)年,依教育部修正公布「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制定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資格審定及升等實施要點」。當時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9條規定,各校依該辦法訂定相關法規時,須經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部核定,始得施行。本校乃將該項程序規定於現行條文第17條,該要點並報奉教育部93年11月19日台技(三)字第0930153090號函核定實施。

 

二、惟教育部於94年3月8日通函各校,以基於大學聘任教師自主精神,該部上述辦法第9條業經修正,刪除需報部核定之規定,請各校配合修正相關法規。因此,乃提出本修正案。

 

三、本案業經提本(94)年10月6日本(94)學年度第2次本校教評會討論通過,於本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再報請董事會同意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九: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謹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9】,敬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現行條文第7條,本校一級行政單位中研發合作處之名稱修正為研究發展處,並增設技術合作處。

 

(二)將現行條文第12條研發合作處修正為研究發展處,該處原設研究合作組修正為校務與研究發展組,原設實習與就業輔導組刪除,業務移歸新設之技術合作處。

 

(三)增訂修正條文第13條,規定技術合作處之設置及內部業務分工。

 

(四)將現行條文第18條,有關兩岸經貿研究中心組長由教師兼任之規定,修正為由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使較具彈性,利於延攬人才。

 

(五)將現行條文第20條推廣教育中心之教學組修正為綜合發展組。

 

(六)增訂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本校得設置講座,延聘知名學者專家,以提昇學術水準。

 

(七)增訂修正條文第37條,規定技術合作會議之出席成員及會議之召開方式。

 

(八)配合研發合作處更名為研究發展處,以及增設技術合作處,於相關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案業經提本(94)年10月13日本(94)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於本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將再提請董事會通過,再報部核定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將第四十一條第十二款修正為「……。其設置辦法由研究發展處擬訂,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伍、臨時動議:無。

 

陸、主席指(裁)示:

 

一、有關進修部所提遠距教學計畫,請進修部會同教務處、資管學群、圖資中心等相關單位一同協商,研討其可行性。另有關通識選修課程問卷調查問題,目前通識中心已有相關作業,請與通識中心協調,以求解決之道。

 

二、通識中心所提希望更新行政電腦程式以判讀畢業生選課問題,現圖資中心已將通識課程分類完畢,待下學期應可解決相關問題。

 

三、有關財金系所提師生比過高問題,本次師資增聘之3位名額全數保留給財金系,另請教務長協調將符合師生比資格科系之教師,以平調方式調至財金系,以舒緩師生比過高之問題。至於沈主任建議降低應徵門檻似應從長計議,再行討論。

 

四、資管系所提之師生比問題,請教務長協調以平調方式,將符合師生比標準科系中符合專長資格之教師,調至資管系,以因應師生比過高問題。其次,有關95學年度增調系所科班之問題,因本校增調系科方案已由教育部核定在案,故95學年度無法做出調整,待96學年度再行修正。另有關通識課程開設問題,可直接與通識中心進行協調溝通。

 

五、依據總務處所提公文稽催統計表,部分單位之公文處理速度未能有效掌握,希望各單位能掌握時效,以維公文處理之效率。

 

柒、散會(下午4時45分)

 

瀏覽數:
登入成功